国税发[2000]37号
颁布时间:2000-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