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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2009.2.26)

财税[2001]165号

颁布时间:2001-10-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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