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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2]92号

颁布时间:2002-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北京市邮政局43,557.70 
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河北省邮政局196.00 
山西省邮政局207.00 
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18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33 合计126,781.20-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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