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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失效](2009.2.2)

国税函[2003]1144号

颁布时间:2003-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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