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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7号

颁布时间:2004-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雪佛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金杯雪佛兰牌SY6460TCS、SY6460TCL、SY6460TCE、SY6460TCD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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