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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发[1996]310号

颁布时间:1996-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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