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6]447号
颁布时间:1996-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