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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81号

颁布时间:1995-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 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三市试点企业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利用该系统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

  (二)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印“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三)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1.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

  2.原左上角的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1994年版电脑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仍可继续使用。

  二、电脑专用发票的各栏内容及原有的防伪标志不变。

  三、试点企业开出电脑专用发票的防伪密码,仅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识伪用;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对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识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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