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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财税政字[1994]158号

颁布时间:1994-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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