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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失效](2008.12.19)

国税函[2006]1183号

颁布时间:2006-12-06 08:29: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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