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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2008.12.19)

国税函[2005]39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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