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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72号

颁布时间:2006-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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