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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油函[1994]16号

颁布时间:1994-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4]37号文《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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