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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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