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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1999]940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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