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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144号

颁布时间:2006-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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