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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1997]458号

颁布时间:1997-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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