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51号
颁布时间:2005-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8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你局《关于新办出口企业停业时如何办理退税清算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山市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因新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只免抵不退税政策而导致的应退未退税款,在企业停业时,应将该公司自发生首笔业务起到停业时为止的期间作为一个月对待,据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与相应的留抵税额相比较,以其小者作为应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对超过应退税额的留抵税款不得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