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514号
颁布时间:2007-05-21 08:45:38.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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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等文件的精神,税务总局调整了200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CMCODE_20070521B),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下载并进行文件检测,由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税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发放给出口企业,或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最新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自行安装使用。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税务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