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55号
颁布时间:1998-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