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294号
颁布时间:1999-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