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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失效]

颁布时间:2000-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2000年2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3〕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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