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0]521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山西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