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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0]90号

颁布时间:2000-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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