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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6]35号

颁布时间:2006-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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