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664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河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