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706号
颁布时间:2005-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