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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8]23号

颁布时间:2008-01-10 10:32:09.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北京、江苏、广西、新疆、浙江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位  址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辽宁省大连市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省青岛市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位  址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省常州市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省绍兴市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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