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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失效](2009.1.1)

国税函[2006]47号

颁布时间:2006-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你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范围的请示》(陕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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