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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7]118号

颁布时间:2007-01-19 08:59:12.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鼓励教授讲授大学本专科基础课程,提高教学质量,2006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本专科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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