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27号
颁布时间:2008-03-10 11:11:26.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为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各地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