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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7号

颁布时间:1994-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总局予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总局备案。凡此类文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内容,一经总局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缴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改革信息联系点(名单附后)。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一个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同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

  (一)增值税联系点: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大连市、哈尔滨市税务局,山东省济南市、山西省太原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税务局。

  (二)消费税联系点:北京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厦门市、广州市税务局。

  (三)营业税联系点: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湖南省、河南省、广东省、大连市、武汉市、西安市、重庆市税务局。

  (四)资源税联系点: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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