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9〕293号
颁布时间:1999-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