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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银发[1999]58号

颁布时间:1999-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规定,本文失效

  当前一些银行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影响了支付结算秩序,也破坏了银行间的有序竞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包括已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一律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为吸引客户和占领市场免收或少收。

  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向客户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和邮电费必须执行统一标准,其中邮电费按照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客户要求加急的,按照加急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未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自文到之日起,凡有违反收费规定的,要立即自行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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