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国函字[1995]第040号
颁布时间:1995-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汇价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每营业日8:30前将当日挂牌汇价报我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各家银行所属分行,须将其挂牌汇价于当日营业前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各地分局应设专人管理汇价,并不定期地到各营业点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①。
①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