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函[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加强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防止以居民个人用汇方式套取国家外汇,请各分局及中国银行加强居民个人用汇真实性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我局《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及补充通知书《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办理居民个人售付汇业务,对超过规定标准的用汇,各分局应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及凭证,从严掌握。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