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总局近日在分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中,发现存在针对同一性质违规行为而援引法律不同以及作出从轻处罚而未阐明相应的法律依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性,维护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外汇管理部门的良好对外形象,总局要求各分局在撰写、公布处罚决定书时必须做好以下各点:
一、措词应准确、凝练,富有逻辑;
二、违规事实叙述清楚;
三、适用法律恰当、准确;
四、同一性质违规行为适用同一法律;
五、从轻处罚应阐明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各分局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