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字[1996]21号
颁布时间:199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作了如下通知: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励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7.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有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四、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与上述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 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