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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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正文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概览
第三节 绪言
第四节 公司概况
第五节 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六节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节 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财务资料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十一节 保荐人意见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上市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股票上市前,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在招股说明书公告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编制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较本准则规定为少的,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公司应尽可能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及所属行业在科技含量、初创性和成长性、业务和盈利的稳定性、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重申相关的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告书所刊载的财务报告均需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截止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上市日至盈利预测若有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六条、公司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上市公告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约规格。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期等,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四、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或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在指定报刊刊登的上市公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八条、公司可以将上市公告书分别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时间。
第九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天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正文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公司董事对此保证负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报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作如下重要提示:“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意见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有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概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公告书的关键内容。
概览部分包括的内容如下: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总股本、可流通股本、本次上市流通股本、对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公司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声明、上市地点、上市时间、股票登记机构、上市保荐人等。
第三节、绪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绪言部分披露如下内容: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规;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
三、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概况部分说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号、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住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等;
(二)公司沿革,包括公司设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公司经营概况,包括公司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主要产品的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毛利率等,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和非专有技术,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环保情况等。
第五节、股票发行及股本结构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配售比例(如有)、配售户数(如有)、发行费用总额、每股发行费用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集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
(一)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
(二)披露前十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和是否有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年龄、学历、职称、主要经历、在本公司的职位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公告日至上市公告书编制日间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条的规定分别披露个人持股、家属持股、公司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认股权计划的,应当披露认股权计划的概况。
第七节、关联方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招股说明书编制日至上市公告书编制日新产生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以及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与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披露其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关联交易。
第八节、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转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主要报表附注。
第二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之财务报告有效期已过的,公司应补充一定期限的经审计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的全文,并披露与审计意见直接相关的报表附注,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过的如下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占总资产的比例、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以上财务指标均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数计算。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需披露全面摊薄和按月加权平均计算的数据。
公司补充一定期限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
第三十条、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之盈利预测若有的有效期已过的,公司可以补充披露一定期限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资料。不补充披露盈利预测资料的,应声明之。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之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及知识产权的申报;
(三)所处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变化;
(五)主要生产协作关系变化;
(六)重大投资;
(七)重大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八)公司迁移;
(九)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案件;
(十)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十二)重大负债;
(十三)其他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披露全体董事就如下事项所作出的承诺:定期报告、重要事项公告、澄清性公告、不从事内幕交易、没有无记录负债等。
第十一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第三十五条、除以上资料外,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必要的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法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
(二)最近一次招股后的验资报告;
(三)本次股票上市的上市公告书;
(四)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五)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六)因有效期已过而补充提供的一定期限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七)因有效期已过而补充提供的一定期限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若有);
(八)全体董事的上市承诺书;
(九)保荐人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认为有必要备置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