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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

颁布时间:2000-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规范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

  证券服务部是经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外设立的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证券服务部是证券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证券公司对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负法人责任。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由总公司向拟设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经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证监会审批。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合格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

  (三)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证券服务部的负责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符合证监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二、营业范围:

  (一)提供证券交易行情;

  (二)提供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它委托方式;

  (三)提供合法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服务部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直接办理开户;

  (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与客户直接发生资金往来;

  (三)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

  (四)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设立帐簿,保存客户资料和数据;

  (六)在经营中直接收费;

  (七)超范围经营。

  三、风险管理:

  为保证证券服务部的安全运行,证券公司应制定有关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五)稽核管理制度;

  (六)其它管理制度。

  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公司独立经营,不得联营或委托经营。

  证券公司每年应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一次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存档备查。

  四、日常监管:

  证券服务部由派出机构实施属地监管,证券服务部下列变更事项应报请派出机构批准;

  (一)同城迁址;

  (二)变更证券服务部负责人。

  证券公司撤销证券服务部,应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证监会批准。

  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其下设的证券服务部。

  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法规处罚。

  派出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和证券机构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强对证券服务部的日常监管,同时要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对其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加强管理,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及时总结监管中的经验和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证券服务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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