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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2006.9.17)

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

颁布时间:2001-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这对于有效防范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改善,该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现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 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鉴于超大盘股票发行的承销风险较大,参与承销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认真组织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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