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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7.4.27]

 京地税个[2005]116号

颁布时间:2005-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包括古玩、字画等收藏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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