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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越权审批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0]1072号

颁布时间:2000-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外经贸委(厅、局、外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外经贸委:

  为了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国办发[1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出了处理,并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但是,《通知》发布之后,仍有一些地方越权批准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对商业利用外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国家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通知》下发后少数地方又越权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立即停止。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开业的,有关部门应撤消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已开业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各地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清理,并把清理情况在11月30日俞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今后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并一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以外商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特许经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等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在办法颁布前,各地要暂停批准这类项目。待办法颁布后,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顶风违规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和外商以变相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项目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应撤消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经贸(商业)、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坚决制止擅自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以其他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做法,保证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我国将继续有步骤地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近期将召开全国商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并根据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研究、部署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和今后商业利用外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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