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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颁布时间:1997-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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