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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412号

颁布时间:1991-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属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经多次与我局协商,拟定了这些企业名称的规范化方案(见附件)。我局同意他们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方案中,凡冠行政区划名称或省、市、县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企业按名称变更方案栏中的名称办理变更登记。其中未经我局核转过的,将由我局企业登记司补办核转手续。

  方案中,不冠行政区划名称或省、市、县名的企业名称,以及使用“中国”字词的企业名称,必须经我局核准后,方可予以变更。请登记主管机关在接到我局企业登记司核转通知函后再予办理。如果企业需在此之前更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方案中,维持原名称不变的,如果该名称属于需由我局核准名称的,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方案中,企业名称称“公司”的,其重新登记注册,应在接到我局企业登记司《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通知函》后才能办理。

  附件:关于核准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核准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方案的函(91)中色办函字第29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类公司清理整顿后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的要求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们草拟了《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公司的子(分)公司名称规范化方案》,现将这个方案及下发直属单位的通知送上,请核准,并转发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附:一、关于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的通知

二、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公司的子(分)公司名称规范化方案(略)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的通知(91)中色办字第0972号各地区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司清理整顿后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的要求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总公司直属企业的名称需要规范化。总公司就此与国家工商局进行反复研究,制定了《总公司直属企业及部分直属公司的子(分)公司名称规范化方案》,现发给你们,请据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注册。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确定和变更权属总公司,其中有些还须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由总公司统一制发印章。各地区公司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名称和制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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