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18 09:10:30.000 发文单位: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6年02月16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第023号 

法规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0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