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字[1997]195号
颁布时间:1997-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1997-12-31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