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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宣武区、怀柔县地区税务局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征[1996]226号

颁布时间:1996-05-29 19:15:5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怀柔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确保全市地税系统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6年6月11日起在宣武区、怀柔县地方税务局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试点工作,你们两个局应对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工作,切实做好此项换证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以利全市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L99d46号、国税函(1996)131号、165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件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的上个重要环节,因此你们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总结,利用此次换证机会,彻底清理一次税源户,并按通知要求做好换证工作。

  二、根据你们各自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意义、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争取你们各自区、县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三、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负有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不论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过程中均应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对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应向所在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对于新办开业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面临时取得税收入发发生应纳税义务及其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此次换证工作,将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信息系统的税务登记表,这是一项涉及到下一步计算机开发的重要工作。

  你们务必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

  五、换证程序

  (一)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手续前,必须先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税务登记号将使用国标统一代码(9位)在前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

  (二)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为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  凡未按规定提供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限期补办后予以办理。

  六、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换证或补办税务登记事宜。

  七、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换证工作,根据国、地税两局征管范围的调整,另行下文布置。

  八、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

  九、换证期间,你们应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当月换证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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