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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征[1996]353号

颁布时间:1996-09-01 19:12:5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6年9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66]46号、165号二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利用此次换证机会,彻底清理一次税源户,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具体布署,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二、根据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意义、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争取各区、县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三、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凡负有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接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手续。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不论是否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过程中,均应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对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应向所在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对于新办开业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应纳税义务及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此次换证工作,将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信息系统的税务登记表,这是一项涉及到下一步计算机开发的重要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务必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

  五、换证程序

  (一)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手续前,必须先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号将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号(9位)在前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

  (二)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为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

  凡未按规定提供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限期补办后,再予办理。

  六、对于某些单位由于特殊情况,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纳税单位开据《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限期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后,为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

  七、鉴于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和西站分局现无行政区域代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与市技术监督局协商,燕山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行政区域代码,分别使用房山区和大兴县行政区域代码,西站分局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行政区域代码将根据纳税人实际所在区域分别使用所在(宣武、海淀、丰台)区行政区域代码。

  八、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换证或其他税务登记事宜。

  九、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

  十、换证期间,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当月换证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并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

  换证工作于12月31日结束。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认真总结此项工作,并于年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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