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中企[1992]2363号
颁布时间:1992-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物资部、化工部在京各企业、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92)财商字第395号文《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中央在京的试点企业缴纳的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负责征管和监交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领用和管理
1.中央各试点企业统一到中企处领取加盖“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公章和行业编号的缴款书(化工部所属企业编号为(1),物资部所属企业编号为(2))。
2.各试点企业在空白缴款书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在“收款国库”栏填“33工行分行营业部”:“预算科目代号”填“148”:“预算科目名称”填“税后上缴利润”。
二、缴库办法
各试点企业要在缴款书上认真填写应纳税的金额,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开户行缴纳。纳税单位开户银行审核有关内容无误后,以第二联作为支付凭证,从付款单位帐户中将所交纳的金额付妥后,将缴款书第三、四、五联随资金通过票据交换划转市工商银行分行营业部(票据交换号为33),在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入库。
三、入库办法
1.西城区支库收到盖有“中企处”印章的一般缴款书,要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准确无误后,以缴款书第三联作为国库收入凭证入中央库。通过国库微机处理程序输入中央级二库(中企处库)第148款“税后上缴利润”科目。
2.当日营业终了,通过微机打印中央级二库收入日报表,并与原缴款书第四、五联金额核对无误后,一并送交中企处。资金随中央级二库日报表划转市分库。市分库汇总后,全额划转中央总金库入财政部有关帐户。
3.每旬、月后打印旬、月报送交中企处对帐。中企处在对帐过程中如发现差错,由中企处填开“更正通知书”送西城区支库办理更正手续。
四、滞纳罚款
1.各试点中央企业应将年初利润计划并按核定“税后上缴利润”比例计算全年应上缴“税后上缴利润”数额,分解为12个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年终35日内按实际实现利润数额汇算应交“税后上缴利润”,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缴纳滞纳金仍用上述缴款书,由中企处填写,送达中央企业,按上述办法实施。
五、退库办法
1.中企处应在西城支库预留退库印鉴(包括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
2.经中企处批准的退库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由内部传递给西城支库。
3.西城支库应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收入退还书有关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印鉴是否真实齐全。无误后将退库的款项划转有关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退库资金通过中央级二库报表统计上划市分库。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